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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三类风险须识别
信托产品的风险,随着信托筹集资金运用范围、运用方式以及提供的信用提升手段的不同,彼此之间大相径庭。对不同品種的信托产品,所使用的风险评判标准也会有所差别,如对证券组合类信托产品,其风险主要划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而对收益相对固定的项目类信托产品而言,可以将风险划分为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利率风险:一般國内现行利率一年调整一次,一年期的信托产品,一般不会产生利率风险。2年期以上的信托产品需要看资金运用签订的合同条款情况。从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来看,贷款运用的信托产品一般会与借款人约定贷款利率随央行一块调整,从而规避利率风险,而股权投资回购方式运用的信托产品,视其与被投资方在利率变动方面的约定确定是否能规避利率风险。
2、信用风险:风险的大小决定投资者的本金能否顺利收回,预计收益能否顺利实现,因而也是投资人最为关注的风险因素。评判信用风险,一看资金运用项目的投资情况,特别是项目在信托期限内的现金流量是否能充分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二看项目方公司的背景和实力,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在项目不能正常还本付息时在公司内自己消化;三看信托资金运用的信用提升手段,如抵押(质押)物是否过硬,抵押(质押)比率是否安全,担保方信用级别和资金实力如何,有无保险介入、专项赔偿基金是否充足以及受益权当中次级受益权的规模和承担之义务情况等;四看发售信托产品之信托公司的信誉度、是否有政府背景、项目运作从业经验是否丰富以及资本实力的大小等。
以此“四看”作为评判信用风险的标准,目前发行的信托产品,一般来说,基础设施类要好于房地产投资和其他项目类型,而运用于大企业集团的信托要好于运用于一般公司的信托,抵押、担保充分的信托要好于一般的信用型的信托。
3、流动性风险:一般现有的信托产品只能以合同形式转让,不具备成型的转让市场,风险与股票、债券、基金等品種相比较大。不过,信托公司在设计信托产品时已经对该风险给予了充分的收益补偿。
对风险的认识在于判断信托产品的收益能否充分弥补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投资者以往持有的“收益越高越好”的观念需要转变,应从收益与风险配比的角度判断投资,才会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