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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托业务
个人信托是在欧美國家使用已久的信托商品。其最早源于十字军东征时,广大的庄园及家产无人照料,而委托教士代为管理的制度。发展至今,个人信托不仅能依照客户的目的,将各種财产权纳入,作最有效的整体规划与处理,也能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碍的家人或挥霍家产子女的生活。随着我國加入WTO以及经济的长足发展,國民的财富也急剧增长,对于已经富裕起来的人来说,迫切需要更多新的、有效的理财方式使他们的财富能够积累下去。而个人信托无疑是一个非常适合的选择。
一、个人信托业务的涵义
所谓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权移转予受托人(信托机构),使受托人依信托契约的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个人信托依设立时间可分为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生前信托是委托人在世时所设立,其信托目的包含财产的规划、财产增值及税负的考虑。而遗嘱信托则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生效的日期是委托人發生继承事实的时候,其目的在于遗产的分配与管理。
个人信托是以各種财产权为中心,将自己名下包含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资产,交由受托人(信托机构)依照信托契约执行各项管理运用,以期达到预定的信托目的。由于个人信托的内容具有高度的弹性及隐密性,委托人对信托的财产亦能保有控制权,透过适当的规划,信托财产将不受委托人死亡或破产等因素影响,同时更可以享有信托机构专业的投资控管,種種优点是其它单一金融商品或服务所难以企及的。
二、个人信托的特点
个人信托对委托人而言,本身除有法令的明确保障外,还有其以下信托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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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信托财产管理。委托人通过签订信托 契约,将财产权移转给受托人。由于受托人是专业的信托公司,可借助其专业人才的管理、经营能力,促使信托财产创造最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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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其外观上所有权虽属于受托人,但法律上信托财产权却独立于受托人自有财产之外,不归属于受托人的遗产、破产的财产范围,且受托人的债权人亦不得对该信托财产行使强制执行、抵消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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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节税管理规划。经由信托财产规划,可实现合法节省赠与税及遗产税。现在,我國的个人财产移转大都采取赠与或遗产继承的方式,但考虑到赠与税或遗产税迟早要颁布实行,而对照國外相关的法律,此二者税率均高均达50%。因此,税赋就成为移转财产所面临的主要問題,如何降低移转成本,将成为个人信托财产规划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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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妥善存续管理。人的生命再长,也有终止的时候。因此,如何让财产保有完整性,并使财产权于原所有人生命终止后,仍可依照其意旨去执行,让财产权的效益得以持续,就成为财产规划的重心。而在信托法中明确规定信托关系并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因此信托法律关系的建立就提供一个得以让信托财产达到继续经营的目的。
因此,个人信托在实际运作上极富弹性,在符合法令的要求下,其目的、范围或存续期间等均可依委托人的各别需要而制定,进而达到保存财产、避免浪费、执行遗嘱、监护子女、照顾遗族等多样化目的。
三、个人信托的目的
个人信托对财产管理来说,不但增加了投资理财的渠道,还能达成以下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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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财产,累积财富。经由信托合同将财产权移转专业信托机构,由专业人员依合同内容做有计划的投资管理,可使财产充分发挥其累积效果,不致因财产过早分散或流失,而丧失创造财富的机会。同时,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拍卖;再者,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破产财团的范围。另外,信托财产的债权,不得主张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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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遗族,造福子孙。个人信托取代死后继承,可避免遗产继承的纷争,还可照顾到更多代的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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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受益人,规划遗产。个人信托取代生前赠与,可避免子女挥霍财产、分配不公造成的子女纷争、子女依赖心理、子女如无管理能力造成家产缩水贬值。而以信托受益权取代继承权,更可贯彻被继承人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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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规划,节税功能。个人信托可根据每人的信托财产及信托理财目的提供包含投资、保险、节税、退休计划、财富管理等全方位的信托规划,满足个人及其家庭不同阶段的需求,为委托人妥善规划财产。
四、什么人需要个人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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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投资方面缺乏经验或想享有财务方面专业服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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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移转子女而需要进行信托规划的人。如子女依赖心强或子孙众多欲避免遗产继承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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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被继承人的意旨,设立遗嘱约定继承方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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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遗产、彩券中奖、退休…..等而收到大笔金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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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财万贯者,欲隐匿财产,避免有心人的觊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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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如家有身心障碍者、有钱却没闲理财者、子女浪费挥霍者、年老膝下无子者……均可借助个人信托保障自己或受益人的生活,完成特定信托目的。
五、如何实现个人信托?
您在了解个人信托业务内容及优点后,若想要借助信托解决你的問題时,如何成立信托呢?建议主要采取如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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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你的信托目的:如照顾未成年子女,维护祖产完整不致分割,退休安养、财产隐匿、不动产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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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你要交付信托的财产:主要如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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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受益人:受益人就是依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权,包括本金及孳)的人。有三種情形:
1、自益信托:受益人就是委托人本身。
2、他益信托:由委托人指定本人以外的他人享受全部利益。
3、部份自益、部份他益。 -
选择受托人:除了需要有良好信用评级,资产雄厚、专业人才充裕、正派经营外,还要有阵容坚强的理财规划团队,为你的财产做最有效的配置与规划,以精算或低税赋,依个别量身订作,完成个人全生涯规划,妥当执行你托付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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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信托合同:确定了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及受益人(信托三大确定性),也慎选值得信赖的受托人,接下来,就要签订信托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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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转信托财产:信托是要物行为,财产权必须移转,信托才能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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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履行职务:受托人对于信托事务的执行负有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并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依合同及法律的规定执行其职务,如有违约,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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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信托目的,交付财产。
六、如何选择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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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的信赖关系:信托法律关系的成立,除订立合同外还须移转委托人的财产至受托人的名下,故信赖程度就成为信托关系能否建立的前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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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信托合同成立后,委托人须移转信托财产至受托人名下,而受托人的信用风险,不仅关系着信托财产的安全,也影响信托关系能不能继续执行。一般民事信托,以个人担任受托人,其风险考滤就不止对其个人现在的信任度,甚且须代受托人考滤到其未来环境变化对受托人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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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经营:信托合同的存续期间视委托人的需求而定。个人管理能力生命周期有限;而法人才是足以永续经营的生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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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能力:管理能力强弱,直接影响到信托财产运用的绩效,好的专业管理能力,不仅能保持信托财产完整性,更能达到累积财富效果。
七、个人信托业务的種类
个人信托类业务主要包括四種,即财产处理信托业务、财产监护信托业务、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和特定赠与信托业务。
1、财产处理信托业务。财产处理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个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一種信托业务。按其设立方式可分为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两種。
- 契约信托。契约信托是委托者与受托者订立契约(合同)并在委托者生前期中發生效力而成立的信托,是生前信托。这種信托多为那些工作繁忙或长期身居海外以及老年人而设立。申请这種信托的目的在于:增值财产、保存财产、管理财产和处理财产等。其中保存财产与保管财产不同,保管财产是一種代理行为,目的是为该财产不被遗失、偷盗和损害等,代理人对该财产不拥有所有权,一般也无使用权;而保存财产是一種信托行为,是委托者担心自己经营财产發生某種意外或不正当的子女浪费,丧失家产而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保存产业,或为特定的受益人而管理保存产业。这类个人信托业务最为普遍,我们常见的产品有:个人资金(金钱)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不动产信托、证券投资基金等。
- 遗嘱信托。遗嘱信托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發生效力的信托业务,是身后信托。遗嘱信托一般又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等。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管理遗产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遗产管理信托的内容虽与遗嘱执行的内容有交叉,但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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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监护信托业务。财产监护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为无行为能力者的财产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业务。这里指的无行为能力者主要是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故这種业务又称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财产监护信托。财产监护信托与财产处理信托有明显区别,前者重在护养人而不在物,如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禁治产者的疗养、康复等,当然既然要护养人,管理其财产也是当然;后者重在理财而不在人。3、人寿保险(也称保险金)信托业务。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生前的保险信托契约或遗嘱形式委托信托机构代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者,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再定期支付给受益者的信托。人寿保险信托包括有:个人保险信托和事业保险信托、无财源人寿保险信托和有财源人寿保险信托。
4、特定赠与信托业务。该信托以资助重度身心残废者生活上的稳定为目的以特别残废者为受益者,由个人将金钱和有价证券等委托给信托银行,作长期、安全的管理和运用,并根据受益者生活和医疗上的需要,定期以现金支付给受益者。该信托的财产必须是能够产生收益并易变卖的,故限定如下财产作为其客体:金钱、有价证券、金钱债权、树木及其生长的土地,能继续得到相当代价的租出不动产,供特别残废者(受益者)居住用的不动产。这種信托业务在日本比较普及,我们目前尚未开设此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