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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
一、资金信托的概念
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资金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一项重要的信托业务,也是信托机构理财业务的主要存在方式。其信托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资金信托业务的类型及特点
1、资金信托的类型
信托机构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单独管理信托资金,即称为单独管理资金信托;为了使受托资金达到一定的数额,也可以采取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做法,通常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一)单独管理资金信托
又可分为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和指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其中,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指定资金的运用方法及标的,包括投资标的类别、名称、数量、时期、交易价格等,信托机构并无裁量权。其资金运用的范围包括:⑴存放金融机构的存款或信托资金;⑵投资國债或企业债券;⑶投资短期票券;⑷國内上市股票;⑸國内证券投资信托基金;⑹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而指定单独管理运用资金信托业务是指结合信托机构自身信托投资及土地开发业务专长,引导信托资金投资于政府编列预算执行的开发项目。
(二)集合资金信托
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又可分为两種:第一種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统一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第二種是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
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类型:
·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
·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房地产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利益。
·基础建设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拟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需要状况,在适当时期向社会(委托人)公开发行基础设施投资信托权证募集信托资金,并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经批准的信托方案和國家有关规定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種资金信托。
·贷款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信托计划中或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风险投资信托,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種直接投资方式。
2、资金信托的特点
集合信托计划的运用范围除存放(拆放)于其他金融机构外,只用于投资具有规范二级市场的國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的,为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因此,集合资金信托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微观方面,能够发挥信托机构规模化管理和专业化运作资金的优势,聚集闲散资金投资于证券、产业项目等领域,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缓解资金需求者的燃眉之急。宏观方面,为实现國家的产业政策,可以通过集合资金信托为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运用资金的多種形式和广阔平台,增强金融对整个國民经济的渗透力。
目前,由于条件不具备,我國的信托机构没有开展第一種业务,《暂行办法》所规范的是第二種资金信托业务。由于这类业务的委托人要有资金实力,能自担风险,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不高,因而对委托人的准入门槛要高。如英國规定,拥有10万英镑的年收入或拥有25万英镑净资产的个人有资格参加此类业务。美國规定,拥有500万美元资产的个人或机构有资格参加,且人数不超过100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把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引入此类业务。
参加集合资金计划一般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特别是向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一般具有建设周期长、项目大、风险大、收益相对比较高的特点。按照管理第二種资金信托业务的要求,《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机构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这样规定,提高了加入集合资金计划者的门槛,也对信托机构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条件。同时,为了不排斥有风险意识的小投资人加入集合资金计划,从我國的國情出发,每份合同最低金额定为人民币5万元。
三、资金信托业务与银行存款、企业债券的区别
资金信托、银行存款、企业债券是三種不同的金融产品。资金信托与传统的银行存贷款业务有很大的区别。银行业务的特点是:客户在银行存款,银行给客户固定的存款利息,银行发放贷款所取得的收入归银行所有,造成的损失由银行承担。只要不破产,银行对存款要保本保息,按期支付。资金信托业务的特点是: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资金委托信托机构管理,由信托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如果项目成功,收益归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所有;项目失败,其损失(包括本金也受到的损失)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承担,信托机构收取的是手续费和佣金。信托机构不能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也不能保证最低收益。如没有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机构负责赔偿。
资金信托与银行存款的另一区别是:银行存款是银行的负债,银行贷款是银行的资产。银行破产时,银行贷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信托机构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机构的负债,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机构的资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和连续性。信托机构终止时,信托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也就是说,信托公司终止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不终止,而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以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
企业债券是企业为满足其经营过程中的长期资金需要,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机构或个人筹集资金,是企业的长期负债,期限一般在一年期以上,债券票面一般有固定的利息,债券到期后由发债企业还本付息。如果企业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债券本息,其风险由债券购买人承担。企业债券是一種直接融资行为,是否购买某个企业的债券,主要是看该企业的信誉、经营状况以及为该债券提供担保的企业的经营状况。
资金信托与企业债券的相同之处是委托人与债券购买人自担风险;不同之处是债券有固定回报,资金信托收益率不确定。由于资金信托的风险自担,因此投资者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如不加以识别就盲目地投资,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为了加强对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防止信托机构把资金信托业务办成银行存款业务或企业债券业务,《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信托机构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不得举借外债;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如果信托机构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
四、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关系的规定设立。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信托目的;
(二)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 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四) 信托资金的币種和金额;
(五) 信托期限;
(六) 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七)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安排;
(八)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九)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 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二)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四)风险的揭示与承担;
(十五)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信托合同还可以载明信托财产的交付,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的具体方法。改变方法时受托人的建议和委托人的指示,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信托财产的审计或者评估,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五、关于风险申明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在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
(三)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关于受益权的转让
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信托文件规定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七、集合资金信托投资虚拟案例
案例一:张老伯夫妇刚刚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老两口有一套自己的住房,还有20多万元银行存款和每月的退休金,两个子女也都成家立业,晚年退休生活可以说是幸福、祥和。但张老伯工作时就喜欢股票,只是没有时间和精力,现在退休了,正好可以一试身手,但老伴是一个喜欢平静,安逸的保守型人,两人为此也不少拌嘴,算是美中不足。最近,听儿女说现在当地出现了一个新的投资工具——信托,既安全可靠,收益比存银行和买國债高不少,就决定试试。花10万元买了一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基础设施集合资金信托,期限为两年,年预期收益为4.5%,这样两年后,得到的本金加收益共计109000元,老两口也不再为炒股而烦恼了,可谓一举两得。
案例二:王先生,30岁,在一家外企工作,还没有成家,个人的财富就达到近百万元。由于工作非常忙,没有时间和精力打理自己的财产,只是将大部分资金放进了银行,最近听说市里一家信托公司推出了外汇理财信托计划,王先生非常感兴趣,在咨询了有关信息后,决定将自己的外汇存款投入信托理财,几年下来,王先生获得了可观的收益。在结婚那天,他将自己的理财秘密告诉了新婚的妻子,并得到妻子的赞许,小两口的婚后生活更加美满幸福。这个案例的特点是,信托借助专家理财,安全、省心,收益又比较高,是成功职业人士管理财产的重要工具。
案例三:李先生和李太太是私营业主,夫妇两有一个15岁的儿子。夫妇两经常在外做生意,只能将儿子给老人带。由于他们从事的生意风险较大,为了儿子将来的有所依靠,在咨询了有关信托的知识后,他们决定利用信托的功能为儿子保存一笔财产。正好当地一家信托公司推出了一个五年期的组合投资信托计划,他们就拿出100万元购买了该信托产品,并指定受益人为他们的儿子。在信托成立后的第三年,夫妇俩在一次生意中不幸造受惨重损失,不仅血本无归,还欠了一比债。债主得知夫妇俩还有100万元的信托投资,便提请法院要求信托财产收益权,法院在调查后,根据我國的信托法和相关政策,驳回了债权人的要求。这个案例说明,信托不仅具有投资增值功能,还具有财产转移和保护功能。根据我國信托法第15条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