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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范围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对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國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國债、政策性信托投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國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 救济贫困;
(二) 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種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種。
第二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第二十五条经中國人民银行批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办理同业拆借。
对于以上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核心业务、附属业务、基金业务、公益信托和外汇业务。
表5-1 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分类
< border=1> < vAlign=top width=114>分类
> < vAlign=top width=440>业务種类
> < vAlign=top width=114 rowSpan=4>核心业务
> < vAlign=top width=440>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 < vAlign=top width=440>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
> < vAlign=top width=440>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
> < vAlign=top width=440>经中國人民银行批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办理同业拆借
> < vAlign=top width=114 rowSpan=6>附属业务
> < vAlign=top width=440>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 < vAlign=top width=440>受托经营國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國债、政策性信托投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 < vAlign=top width=440>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 < vAlign=top width=440>代保管业务
> < vAlign=top width=440>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 < vAlign=top width=440>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 vAlign=top width=114>基金业务
> < vAlign=top width=440>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 < vAlign=top width=114 rowSpan=6>公益信托
> < vAlign=top width=440>救济贫困
> < vAlign=top width=440>救济灾民
> < vAlign=top width=440>扶助残疾人
> < vAlign=top width=440>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 < vAlign=top width=440>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 < vAlign=top width=440>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 < vAlign=top width=114>外汇业务
> < vAlign=top width=440>以上部分业务的外币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