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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如何防范金融债的高风险
1. 资发债机构仅限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短期内无法收回的金融机构;
2. 在发行审批阶段强调必须要有担保,发债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清偿场内证券回购债务;
3. 要求采用记帐式发行方式,以防超冒发行和假券风险;
4. 发行完毕后,发债机构和持券人必须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托管手续,且发债机构必须以自有资产或担保人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券本息的兑付,发债机构必须将资产抵(质)押手续都办妥后,才能进行债券的交易,中央结算公司可以根据抵(质)押资产的价值及状况变化要求发债机构对其抵(质)押资产进行调节;
5. 特種金融债券用于回购时,回购融资额不得超过回购债券面值总额;
6. 特種金融债券的交易只能在事先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了结算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银行只能卖出债券或只能从事正回购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委托当地中國人民银行分行指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个人不得参与债券交易;
7. 特種金融债券的交易原则上采取“钱券对付”的方式进行;
8. 已发债机构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选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偿债基金专户,按距债券到期日的远近交纳不同比例的偿债基金;
- 发债机构必须定期公布其财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向投资人充分披露信息。
以上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防范特種金融债券的交易及兑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