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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赎回有何依据?
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募集说明书中包含了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及强制转股规定。在阅读说明书时, 应注意具体条款的实现条件如何?应当知道,在这些条款中,赎回条款和强制转股规定是对债券发行人有利的,而回售条款才对债券持有人有利,应特别注意各个条款中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根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发行人设置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应明确约定实施这些条款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上述约定应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有关赎回权的法律依据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中还有如下规定:第37条发行人每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1次赎回权。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赎回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但若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行使赎回权。第38条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时,应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中國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赎回公告至少3次,赎回公告应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赎回公告发布后,不得撤销赎回决定。赎回期结束,应公告赎回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