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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信托
在金融國际化、自由化及金融创新的趋势下,國内大型企业已逐渐减少间接融资管道,转向货币市场筹措短期性资金,或借助资本市场筹措长期性营运资金。因此,各種类型的有价证券应运而生。
有价证券提供了國内投资理财的新渠道,从而改变了人们以往的储蓄保存财产价值的消极观念,转为追求兼具保值、增值的积极做法。鉴于有价证券投资日趋广泛与复杂,而以专业信托机构的角色来协助投资人对有价证券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并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为投资者设计出更加安全和有效的有价证券信托业务。
一、概念及特点
有价证券信托,简单来说,就是有价证券所有权人(委托人),将所有权移转给受托人,使其依信托契约为受益人的利益来管理运用的一種法律关系。既委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或为其它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其特点在于信托成立交付财产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之信托财产必须为有价证券,至于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则不一定要保持有价证券的形式。有价证券信托其运作架构如图所示:
二、信托财产管理及运用范围
1. 有价证券借出/收回管理
2. 股权管理(行使股东表决权、或董监事权利)
3. 有价证券处分
三、有价证券信托的目的与管理方式
1、以管理有价证券为目的。委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登记并交付信托机构,并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由信托机构与委托人确定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及信托财产所产生的股利、配息等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等条件管理信托财产;在信托期满时,将信托财产移转登记并交付受益人。
2、以运用有价证券为目的。委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登记并交付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与委托人签定信托合同,确定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及条件等来有效运用信托财产(信托机构应说明不保证获利);在信托期满时,将信托财产移转登记并交付受益人。信托财产的运用须由信托机构另行委托专业人员或专业公司来运作。
3、以处分信托财产为目的。委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登记并交付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与委托人签定信托合同,确定信托财产的处分价格、方式及条件等处分信托财产;在信托期满时,信托机构应将处分所得扣除相关税费后交付给受益人。信托财产的运用须由信托机构另行委托专业人员或专业公司来运作。
上述管理、运用及处分有价证券信托也可以复合委托,使信托机构(即受托人)同时拥有管理、运用及处分二者以上的权限,从而使有价证券信托财产的运作更具弹性。
四、有价证券信托有何优点
对委托人而言,将有价证券交付信托,由专业信托管理机构代为管理、运用及处分,更能达到有效管理、增加运用收益与处分交易的安全保障,也不用担心有价证券的灭(遗)失及随时须注意何时收益或到期等保管問題,并能结合财产交付信托的优点,照顾指定的受益人。
五、哪些有价证券可以交付信托
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國内上市或未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开放型、封闭型基金、國外有价证券及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定的其它有价证券。
六、有价证券信托的型态可分为哪几種
按信托目的可分为管理型、运用型、处分型。
管理型是指无暇管理,或持有多種多量的有价证券所有人,将证券信托予受托人,使其代为保管、收受利息、缴纳增资股款、行使表决权等管理事宜,并将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运用型是指有价证券所有人,将证券信托予受托人,使其除了代为管理外,并加以运用(借券)以获取收益,再分配给受益人。
处份型是指单纯以处分有价证券为目的信托。可与管理或运用型综合利用,一般而言,不会单独存在。
七、有价证券信托委托人的资格条件
凡合法持有符合我國《证券法》规定的有价证券的自然人或法人皆可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前项自然人如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应由法定代理人来行使。
八、虚拟案例
客户:王老先生为某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由于本身年事已高,再加上自己孩子都成年了,想将公司股票赠与给自己的孩子;一方面王老先生不想负担高额赠与税,另一方面希望仍继续握有公司的所有权。王老先生该怎么做比较好?
信托规划:王老先生与某信托机构签订有价证券信托契约,即可透过信托移转的方式,规划将股利分年赠与给自己的小孩,如此不但可以节省赠与税的支出,亦可继续掌控公司的所有权,真是一举数得。